成本即供给,供给即成本

首先请大家看一条微博。http://weibo.com/1853047530/zBlGK05UL,因为系统排版,所以评论要由下往上看。

对这条微博评论我想说的是什么呢。猪,一群蠢猪!

中国真的是蠢人死不光,因为 TG 本身极大误差化的教育,再加上不鼓励学生探索精神,所以教出来「人才」全都是一群猪。无论大学本科,硕士,博士文凭。

一)税收与良心

这篇评论引人愤怒的重点,出在董藩的胡说八道之上。董藩说:「@董藩: 胡说!价格是由成本决定的吗?价格是由总供给和总需求决定的,成本只决定了利润空间!」

猪,蠢猪,猪头。

渣,人渣,渣滓。

年轻人,文青,小白份子,脑容量比较匮乏,逻辑比较容易转不过弯来。

这个问题,我们换一种提法给你。「个人所得税是恶的么。每个月工资扣那么多的税,是无关紧要的么。如果没有个人所得税,拿到手的钱不会多一点么!!!」

人总是容易嫉妒别人,但问题放在自己身上,自然就容易懂得多。

个人所得税是恶的么?

你每个月被扣税,心疼么?

如果没有所得税,你的生活会更美好一点么???

这三个问题的回答,都是 Yes.

那么,你为什么相信:应用到房地产商身上,税收就是无关紧要的。价格是由总供给和总需求决定的,成本只决定了利润空间 ???

二)半知教育

从 TG 的公立教育走出来的一代人,对某一段教科书课本都不陌生:「价格是由供求决定的,和企业成本无关。无论企业的成本有多高,他必需按照市场供求价格出售」。

我们编写教科书的时候,是 80 年代。当时刚从计划经济的阴霾中走出来,国营编制中按「成本加成法」定价的企业,还有不少。

所以这段话在当时有进步意义。虽然他是不完整的,有 Lv1 和 Lv2,要通读了后半句,才算把意思讲顺。

后半句是:「如果一家企业成本上升 20%,那不会影响什么。如果所有企业成本上升 20%,那么市场售价就要上升 20%」。

但 80 年代我们读小学的时候,还太小了,老师就把后半句给省略了。

三)成本即供给

成本是什么,成本即供给!

成本就是供给,供给就是成本,二者是同义词。所以你知道「成本」很重要,但又在供求学说中找不到他的位置。

别惶恐了,成本即供给。成本有多少,供给就有多少。

供求学说永远是二根曲线,不是一根曲线。

f(价格)=数量若干

g(价格)=数量若干

随着价格的不同,供应有一根曲线,需求有一根曲线。二者对应的「数量」相等时,这就是市场上成交的价格。

如果政府强行对每个馒头征 2 元钱的税呢。方程式就变成了:

f(价格+2)=数量若干

g(价格)=数量若干

这个时候,二条曲线相交的价格,就要往上升一点。一般升不到 2 元,譬如 1.8 元左右。视买卖双方的刚性度而定。

所以,我们看到那些脑颅空空,TG 文盲教育教出来的蠢货嚷着「价格由供求决定和成本无关」顿时就泛着恶心。

正确的说法应该是:「如果一家企业成本上升 20%,那不会影响什么。如果所有企业成本上升 20%,那么市场售价就要上升 20%」。

假如没有个人所得税,你能拿回你多交的 2000 元税么。

是的,你能涨大约 1800 元工资,老板也多赚 200 元。

四)哲学和伦理

市场上总是弥漫着一股气氛。「假如政府无限量 0 价格提供土地,炒家也会把价格炒上去,最终房价由需求决定」。

 「假如政府不收所得税,黑心老板一定会把工资压低,最终老百姓也没好处…….. 呃,呃,呃,这句话好像骗不倒人了。大伙都期望不征所得税。」

那么,你干嘛相信第一句呢?

事实上,正确的逻辑应该是,如果政府无限量 0 价格提供土地,房价就会降下去。最终会降到约 3000~4000 元/平米,和建筑成本差不多。

许多人说这话,其实他们犯了一个根本性的哲学错误。

他们始终认为「房价是炒家炒上去的」!

这是彻头彻尾,愤世嫉俗,遗臭万年,无脑无骨才会讲出来的话。

之前董藩的观点之所以臭不可闻,因为董藩的骨子里,还是相信「房价是炒上去的」,炒家是会推高房价的。

正确的说法,正确的哲学,假如房价不值这个价,炒家为什么要炒他?!为了倾家荡产么。

炒家永远是顺势而为的。

正确的说法,炒家是价值投资者。只有炒家认定了这房子值 30000 元/平米,他才会不懈余力地从 13500/m 推呀推,一直把房价推到三万一平为止。

炒家本身并不能改变价值规律,不能改变供给需求,炒家唯一可以做的,是用智慧研判合理「价值」,并加速价值回归。

正是因为政府在房价里面征收了几百亿,几千亿的税,炒家们才认为「住房不可能被廉价供应」,才会尽可能地价格推近至 8/5/3,内环八万中环五万外环三万。

我们讨厌董藩的本条说法,因为他的骨子里,他的内心哲学,始终还认为「炒家把价格推上去」,计划经济阴影挥而不去。

虽然郎咸平也是庸人,但本条之中,郎是对的。降低成本,房价必降。

(yevon_ou@yahoo.com,2013 年 6 月 15 日午)